某公司相关追偿权纠纷案件律所采购项目直接采购公告

【信息来源:山东高速】【信息时间:2026-06-0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某公司相关追偿权纠纷案件律所采购项目直接采购公告 SDGS-FZ-2026-0527
2026-06-04 2026-06-08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某公司相关追偿权纠纷案件律所采购项目

2.服务类别:服务类

3.采购方:山东高速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4.采购预算:90.00万元

5.采购内容:为我司提供本次案件律所代理服务,对本案件的诉前调解、保全、一审、二审(如有)、再审(如有)直至执行到位全过程跟踪服务。

6.采购理由:(一)本次直采符合《山东高速城乡发展集团有限有限公司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鲁高速城发工〔20247号招采制度中直采适用范围的第(三)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需要从单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满足该适用情形,具体情况如下:涉及商业秘密需要从单一供应商处采购。鉴于律所招采周期及确定单位后在法院立案周期长的实际,需要我司尽快启动诉讼及财产保全工作;为避免对方可能的财产转移等不利于我司情况发生,诉讼相关需在工作所需的最小限度内知悉,该项目不宜公开选聘。

(二)本次直采符合公司招采制度中直采适用范围的第(四)条规定: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在技术标准、规格型号等方面的一致性或配套性,在一定期限内(工程类、服务类项目不超过2年、货物类项目不超过1),需要从原供应商处继续添购的累计金额未达到招标规模的或累计金额达到招标规模经审批通过的。具体情况如下:涉及某公司的一系列案件截至目前均由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代理服务工作,对案件背景、核心争议焦点及各方当事人情况已充分掌握,本次委托属于同一项目两年内的续聘,能够保障法律服务的连续性,确保案件处理节奏不受影响,相较于其他律所其收费标准更低,整体报价远低于市场同类型案件平均收费水平,能够在保障服务质量的同时有效控制我司的法律服务成本支出。

(三)根据《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鲁高速法〔20247号)第九条,以下情况可以按照集团公司或权属单位有关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直接采购:“(一)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事项,不宜公开选聘”;(二)同一项目最近两年内已由该中介机构进行过法律服务,为保证服务的连续性必须继续委托的。

(四)根据山东高速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山东高速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鲁高速城发法审〔20263号)第九条,以下情况可以按照集团公司或各权属单位有关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进行直接采购:(一)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事项,不宜公开选聘的;(二)同一项目最近两年内已由该中介机构进行过法律服务,为保证服务的连续性必须继续委托的;依据《山东高速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鲁高速城发工〔20247号)关于对直接采购适用范围的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该项目符合直接采购第(3)款(4)款情形;依据《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鲁高速法〔20247号)关于对法律中介服务结构进行直接采购的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该项目符合直接采购第九条第(1)款、第(2)款情形;依据山东高速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山东高速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鲁高速城发法审〔20263号)关于对法律中介服务结构进行直接采购的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该项目符合直接采购第九条第(1)款、第(2)款情形;拟采用直接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二、供应商名称

北京市东卫(济南)律师事务所

三、公告时间

202664-202668

四、联系方式

1.采购人:山东高速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866号中润世纪财富中心5号楼高速时代中心7

3.联系人:肖力博

4.联系电话:19811769761